~卓溪鄉衛所志工工作守則 第一條: 志工之工作項目,應由本機關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第二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第三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圍聚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四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須穿著健康志工服務背心,儀容衣履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第五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居民接洽詢保健相關資訊及衛教時,應親切接待及說明。 第六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使用本所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七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及危險物品進入本所。 第八條: 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時間者,應事前向其他志工代替或地段護士或承辦人員請假。 第九條: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可隨時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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