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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卓溪鄉衛所志工工作守則

~卓溪鄉衛所志工工作守則
第一條:
志工之工作項目,應由本機關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第二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第三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圍聚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四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須穿著健康志工服務背心,儀容衣履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第五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居民接洽詢保健相關資訊及衛教時,應親切接待及說明。
第六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使用本所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第七條:
執行志工服務時,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及危險物品進入本所。
第八條:
凡因無法按排定出勤服務時間者,應事前向其他志工代替或地段護士或承辦人員請假。
第九條: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可隨時修正補充。

 

 

2016-11-01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6-11-13 * 花蓮市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596
2 2016-11-13 * 鳳林鎮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83
3 2016-11-12 * 玉里鎮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235
4 2016-11-11 * 新城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44
5 2016-11-10 * 吉安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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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38884493  本月:407170  今日:7480    更新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