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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瑞穗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花蓮縣瑞穗鄉衛生所社區保健志工隊設置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花蓮縣瑞穗鄉衛生所社區保健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本隊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瑞穗社區保健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本隊以花蓮縣瑞穗鄉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隊隊址設於花蓮縣號瑞穗鄉民生街75號。
第五條: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及建立社區健康促進相關事宜。
  二、推動及建立互助型社區相關事宜。
  三、協助瑞穗鄉衛生所衛生保健等相關業務之推展。

第二章:隊員
第六條:本隊隊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正式隊員:凡贊同本隊宗旨;申請時應填具入隊申請書,經基礎、專業訓練合格者,始成為正式隊員。
二、 臨時隊員:贊同本隊宗旨,熱心公益者。
第七條:隊員於服務前應先簽到(須指定專人登錄並簽章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以資證明服務時數),並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佩帶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第八條:隊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隊員為一權。
第九條:隊員有遵守本隊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十條:隊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隊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隊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隊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隊聲明退出。
第十二條:隊員不得以衛生所之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抗議靜坐等社區運動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隊依其組織及職權,主要分為社區健康組、癌篩組、長者關懷組、婦幼關懷組、防疫組協助本所業務推動(另外掌管行政、醫療、總務、文宣、康樂)。
第十四條:社區健康組職權如下:
        一、參與隊員大會議決與變更章程。
        二、執行社區健康促進相關活動計劃。
        三、本組設置五區小組,由各小組會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區組長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並得培訓接任人選。
        四、每個月開會一次(第二週星期五下午2點-5點),由總務負責聯繫由隊長擔任主席。若有特殊狀況須更改會議時間,請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提出並通知各組員。遇有緊急狀況, 必須召開臨時會議時,請核備隊長以及副隊長並通知各組員得以召開之。小組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組員一人代理之。
        五、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五條:行政組職權如下:
        一、由五區小組分別討論而產生行政組。本組組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 區組長自本組遴選一位副組長。區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二年,得連任 一次。各區小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副組長或其他組員代理之。
         二、掌管本隊之行政事宜。
         三、關懷本隊之隊員
         四、協助訂定與變更本隊章程。
第十六條:醫療保健組職權如下:
         一、由五區小組分別討論而產生醫療保健組。本組組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區組長自本組遴選一位副組長。區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各區小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副組長或其他組員代理之。
         二、協助瑞穗鄉衛生所推展醫療保健相關工作。
         三、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七條:總務組職權如下:
         一、由五區小組分別討論而產生總務組。本組組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區組長自本組遴選一位副組長。區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各區小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副組長或其他組員代理之。
         二、協助本隊相關會議或活動用物之採買、費用支出等相關事宜。
         三、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八條:文宣組職權如下:
         一、由五區小組分別討論而產生文宣組。本組組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區組長自本組遴選一位副組長。區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各區小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副組長或其他組員代理之。
         二、協助本隊相關會議時人員之通知以及活動文宣之製作廣告等相關事宜。
         三、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十九條:康樂組職權如下:
         一、由五區小組分別討論而產生康樂組。本組組員互推一人為區組長,區組長自本組遴選一位副組長。區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各區小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副組長或其他組員代理之。
         二、協助本隊相關會議或活動時之節目策劃與安排等相關事宜。
         三、其他有關本組事項。
第二十條:本隊得設各種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行政組擬定。

第四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本隊經費來源如左:
         一、花蓮縣衛生(局)所補助。
         二、會員會費300元/年(104年執行)
         三、其他收入,志工獎勵金禮卷等。
 四、各方捐款。
第二十二條:本隊會計年度以年度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經費管理:由本隊會計郭玉珍管理並製作明細表,每月定期會議中報告,可協同總務組莊碧娥管理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獎懲辦法:
         一、正式隊員可獲聘為瑞穗社區保健志工並領有花蓮縣衛生局志工證書以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正式隊員每年加保意外傷害保險。
          三、正式隊員瑞穗鄉衛生所每年提供一次免費之流感疫苗接種。
          四、入隊滿一年服務熱忱之隊員,有機會獲推薦衛生局公開表揚;服務特優者(衛生局)彙報行政院衛生署表揚獎勵。
          五、服務時數、服務年資、特殊事績將列入優先考量。
          六、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得予請假,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得延長一次,否則撤銷資格;惟得於一年內申請回任,並經本單位審核後報(衛生局)後始得任用
          七、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志工運用單位審核後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人評會審查認定者,予以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本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隊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事宜,於召開隊員大會時增列並公佈之。

2016-11-05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16-11-13 * 花蓮市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595
2 2016-11-13 * 鳳林鎮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82
3 2016-11-12 * 玉里鎮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233
4 2016-11-11 * 新城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43
5 2016-11-10 * 吉安鄉衛生所保健志工隊編組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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