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於108年2月28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於108年3月31日前檢具符合資格之志工相關資料表格報府審查,俾利函送衛生福利部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0115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社會福利類、衛生類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事項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務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以利時數統計。
三、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四、有關貴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獎勵,請填妥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08年2月28日前送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於3月31日前函送本府,並請傳送電子檔〈名冊檔名請標註「單位全稱」〉予本府承辦人〈胡欣渝小姐,電話:03-8230397;電子郵件:sc0973@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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